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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修订新农合农民受益多
发布时间: 2008-04-18 00:00:00.0 被阅览数: 2090 次

  
  近日,许昌市卫生局、财政局根据全省有关会议精神,积极组织对全市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实施方案进行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新的方案从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市五个新农合县(市)施行。
  一、财政补助标准翻一番
  2008年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由40元提高到80元,参合农民已按人均10元缴费,不再补缴,自2009年度开始按人均20元缴费。
  二、全市实行一证通
  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在全市范围内任何一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均享受合作医疗补助。在许昌市辖区内的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本县(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三、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可报销
  为解决部分参合农民患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将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异体器官移植、癌症病人放疗、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精神病等门诊费用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医疗费用的40%给予补助。
  四、设置住院天数及乡级补助起付线
  为突出新农合大病统筹的特点,提高基金使用效益,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两天以上(含两天)的,方可享受住院大额补助。同时,设立乡级住院补助起付线50元,县、市级及以上起付线不变,依次为300、500、800元。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同一个参合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线降为所住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的50%。小儿科、精神病、结核病起付线减半。
  五、住院报销分级不分段
  住院费用不再实行分段补偿,同级医疗机构只设一个补偿比例,其中,乡级住院超过起付线部分按75%补助,县(市)级住院超过起付线部分按60%补助,市级及以上住院大额补助超过起付线部分按50%补助。小儿科、精神病、结核病,补偿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10%。
  六、在大医院住院给予保底补偿
  参合农民在门(急)诊检查后当天住院的,其费用可纳入本次在该院的住院费用一并补偿。参合农民在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实际补偿比例低于30%的,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除去起付线后的30%给予保底补偿。
  七、转诊和结算更方便
  农民在本地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补偿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补偿的方式,确需外转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诊审批表,报县(市)合管办批准备案,即可外转至指定的医疗机构,病情紧急无法办理转诊手续的,可先住院治疗,但要及时与所在县(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联系补办有关手续。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将对参合农民实行住院直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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