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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角斜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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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0-01-23 00:00:00.0 被阅览数: 438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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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参保农民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和门诊医药费实时结报及慢性病费用补偿,根据《海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海农医办[2008]4号)制订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镇范围内已取得《海安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1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新农医有关资料的管理 (一)票据管理:使用统一印制的新农医补偿票据,补偿票据名字与患者姓名必须一致;按照乡村医生用药目录录入药品代码、价格,打印票据;于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业务报表报医院。 (二)处方管理:处方上填写患者姓名,就诊卡卡号或身份证号码,初步诊断结果,医生签名、药品名称、含量、用法书写规范清晰,门诊处方一般疾病用药不超过5日量,慢性病用药不超过10日量,中草药不超过7剂。处方由药房专人保存,与相应票据存根粘贴在一起,每天集中装订,专橱存放。 (三)门诊登记:要对参保患者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卡卡号或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和疾病名称等。门诊登记薄由医生妥善保管,严禁缺项和丢失。 三、门诊报销管理 在门诊医疗管理上,诊桌上要摆放“请出示就诊卡或身份证”;医生首先应认真核实参保农民提供的身份证(儿童凭户口簿)或就诊卡,确定其参保身份后对患者进行病情诊断、检查、用药和治疗,并将有关情况详细登记在门诊登记薄上。严格按照门诊收费类别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收费价格及分解收费项目,不得搭车开药,不得违反乡村医生用药规定,把不报销的药物纳入报销范围或违反药品限量规定开大处方,不得将交通事故、工作事故、医疗事故、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性病、酗酒、打架斗殴等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医药费直接结算,不得为他人提供虚假医疗文书或将他人费用累加计入在一个人费用内。 参保农民患有新农医规定的10种纳入门诊报销的慢性病的,应由病人或家属提供上级定点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并附在社区卫生服务的门诊病历后,单一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门诊病历不作为慢性病的报销依据。 各定点社区服务站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四、药品使用管理 五、微机和软件系统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微机不得安装娱乐、游戏及其他非相关软件;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及****网站。必须安装防毒软件,在使用磁盘、光盘和移动磁盘等传输介质前应首先进行病毒检测。登录社区卫生服务站所用的新农医程序时必须是经县农医中心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并使用自己的账号和密码,不得随意增加、删改计算机主要设备的驱动程序,不得擅自卸载新农医程序及收费、药品管理程序,不得删除系统相关文件。 微机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管理的通知》(海劳[2007]4号)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门诊费用明细录入微机,实时传输数据信息。 六、管理办法 (一)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由所属定点医院统一管理和结算,医院将县农医中心暂扣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10%的门诊联网费用分解到各服务站,纳入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并与乡村医生报酬挂钩。 (二)定点医院要根据规定并结合实际加强对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管理,加大政策宣传和管理力度,镇农医办和定点医院将对社区服务站进行日常巡查,规范社区服务站医疗服务行为。 (三)根据《关于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百分考核的通知》(海农医办[2008]1号)和定点医院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社区服务站有违反以上规定或其他严重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其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将由镇农医办上报县农医中心并扣除相应违规费用外并扣除相应违规费用1-3倍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将由县农医中心通报批评直至关闭相关违规社区卫生服务站微机系统1-3个月。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镇农医办负责解释。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